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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绰号冯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是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位于南宁市青某某**号**大厦**楼。该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无故拖欠员工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的工资共计73199.33元。

2018年6月14日,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五人到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10内依法支付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五人工资,逾期,该公司未支付,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2018年8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甲配合调查,逾期,冯某甲未前来配合调查。

2018年11月6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五人工资的线索。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5月29日抓获冯某甲,同日,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9年6月6日,广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五人工资。同日,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樊某某表示对冯某甲进行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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