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峰区冯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罗杭村上冯队37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办羊场、购羊向杨某某借款70万元,称2014年10月前全部还请,到期后冯某某无能力归还。杨某某将冯某某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冯某某、西峰区冯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杨某某借款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共七口人,夫妻双方名下无房产,冯某某名下有一辆甘MN****普通摩托车、一辆甘M6****低速车,一辆甘MA****面包车(该车在刘某某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冯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甘M66736低速车卖给其姑父金某某,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笔钱其中的5000元给杨某某还帐,剩余的1000元自己花费;2019年12月冯某某以800元将甘MA****长安牌面包车交了废铁。2013年冯某某经营西峰区冯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不善,2014年将西峰区冯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给刘某某养羊,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口头约定该合作社占用的承包地费用每年4800元由刘某某支付给农民,每年所产羊粪由冯某某自由买卖。2017年7月30日冯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租赁期限为两年的租赁合同,约定该合作社占用的承包地费用4800元由刘某某支付给农户,所产羊粪由冯某某自由买卖。冯某某平时在家周围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8年8月份左右西峰区**镇村民栗某某、米某甲、米某乙、米某丙从冯某某处先后购买羊粪约90余方,共支付给冯某某羊粪款10860元。2019年3月9日李某某从冯某某处购买了13700元的羊粪,因冯某某借冯某甲钱,冯某甲听说冯某某卖羊粪遂向冯某某要钱,冯某某只好让李某某将羊粪款打到冯某甲的微信账户,后冯某甲给冯某某2700元。2018年、2019年陈有民两次从冯某某处购买羊粪约5000余元,冯某某支付机械费用、孩子学费及归还其堂哥冯某乙的借款。2018年冯某某帮助罗某某销售柴油获得提成8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虽然有少量的经济收入,但其收入仅够其家中的生活必须开支,现有证据证实冯某某无执行能力,且无隐藏、转移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罪要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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