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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51********,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重新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吕燕萍,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甲与林某甲(于2020年3月6日病故)、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林某甲、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23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9月29日,龙湾区人民法院责令林某甲、冯某某报告财产情况及执行中财产变动情况。此后,林某甲、冯某某未按判决履行债务,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林某甲名下房屋拆迁款1518173元,2017年2月17日经分配支付王某甲939178元。2018年12月12日林某甲、冯某某将名下一处三产安置指标在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的情况下以443361.8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林某乙,所得款项部分用于林某甲医疗支出,而未用于偿还司法确认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履行,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以及其他8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涉及冯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共同出具谅解书,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甲、林某丙、孙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郭某某等9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某甲、冯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已于2021年1月26日前由龙湾区人民法院全部执行完结。

本案立案后,侦办民警电话通知林某甲和冯某某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一事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冯某某需照看重病卧床的林某乙,无法前往,侦办民警电话告知其在其住所等候调查,2019年11月5日冯某某在其住所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犯罪记录证明、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寄凭证、结案通知书、三产指标转让协议书、三产安置指标回收转让协议、证人林某乙、林某甲的证言、林某甲医疗费证明材料、温州市殡仪馆火化登记表、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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