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4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4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7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于2018年1月16日,将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永利工业区莲桥东路**号的两处房产进行恶意转移,并更改联系方式,以逃避执行判决、裁定。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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