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9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路**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浩,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 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6日、自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仍通过微信发布收购电话卡信息,指使他人在本市办理实名制电话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收购电话卡后加价卖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从吴某某、李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的多个手机号码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致使赵某某、胡某某等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居住在本市丰台区的赵某某被骗金额2万余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物已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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