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寓**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范某某(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妻子)分别以纠纷土地树木被滥伐、某公园占地补偿、土地被不良开发商圈占、案件处理不公正为由,先后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四次、高碑店市信访局上访一次、高碑店市某办事处上访一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土地被不良开发商圈占、自己被开发商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打伤,犯罪人有保护伞,案件处理不公正为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一次。在冯某某家上访过程中,某办事处迫于当时维稳压力,于2013年出资16000元钱赔偿范某某家树木被砍的损失,2015年因为范某某称地面上有被砍的树根,无法耕种要求恢复地貌,且不听劝说继续上访,某办事处继续出资50000元赔偿给范某某,让其恢复地貌。2019年9月29日,正值国庆70周年大庆期间,在上述信访事由均依法办结的情况下,冯某某仍步行绕过环京检查站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