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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存疑不起诉适用)(冯宝华)(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06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住南昌市西湖区**村**栋**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3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不批捕决定,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将网上进购的香烟分别销售给本市和外地客户,销售经营金额达到56654元,其中2018年6月,冯某某以250元一条的中华,每条140元的芙蓉王烟销售给文某某,销售金额1950元;2018年8月,冯某某以260元一条的中华共14条,销售给何某某,何某某现金支付2300元,余额未支付;2018年9月,冯某某以260元一条的中华烟草共60条,销售给鄢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被丰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收缴中华烟24.1条,折合金额6266元,余下的30余条返回给冯某某;2018年12月,冯某某以抵货款的方式向罗某某销售中华烟2条(250元每条),芙蓉王烟10条(140元每条)案发后丰城市烟草专卖局从罗某某追缴2条中华香烟,2.8条芙蓉王,消费香烟交易金额1008元;2018年12月,冯某某通过微信向“某某”销售芙蓉王等香烟4190元;2018年12月,冯某某通过带货方式销售给王日斌芙蓉王、利群香烟数条,折合金额2000元;2019年1月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邮寄联系货物的方式又销售给王某某芙蓉王、利群香烟数条,折合金额1700元;2019年1月,冯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给朱某某中华及芙蓉王香烟4419元;2019年1月28日,丰城市烟草专卖局在冯某某住处及丰城市拖船镇烟草存放点共查获软中华6条(260元每条)折合金额1560元,硬中华104.1条(250元每条)折合金额26025元,芙蓉王37.4条(140元每条)折合金额5236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现有的证人证言和书证也无法证实冯某某非法经营的具体犯罪金额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冯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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