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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巷,系西安**环卫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放门派出所接报警称:在新城区尚德路与西七路十字便利店门口有一个醉汉闹事。民警赵某某、孟某某、辅警朱某某接警到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称该便利店店员对其进行殴打,且之前出警民警未处理。民警将该冯带至西五路派出所调查情况,该冯在派出所门外,辱骂民警赵某某、孟某某,后多次阻拦出警车,又将上前制止的民警赵某某推到在地,后该冯被当场控制带回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悔改,达成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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