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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美团平台外卖员,出生地江苏省沐阳县,住江苏省沐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6日8时许,冯某某驾驶助力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与竹山路路口处,因逆向行驶被民警张某某、辅警马某某等人拦截,后冯某某采用加油冲撞的方式,逃避查处,将交警中队辅警马某某撞倒,至马某某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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