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因涉嫌故意妨害公务,于2018年11月13 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区分局逮捕。2018年11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伟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白城市富贵世家小区名都晓荷塘火锅店,因打碎店内花瓶与老板发生争执,接警后光明派出所民警吕某某、迟某某到现场处理案件纠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用脚踹伤出警民警迟某某。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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