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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合同诈骗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高某某,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虽然工作上有违规打印保单、代签名字的行为,但是其不是明知苏某某实施犯罪行为而故意去帮助完成。

2、从被骗钱款流向分析,冯某某也没有占有和使用,其合理辩解有被告人供述、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冯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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