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67********,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乡**村**社**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时4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练某某等人在灵台县财政街“七公江湖”烤吧吃饭饮酒后驾驶陕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灵台县财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甘肃银行门前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2.8mg/100ml。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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