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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窑湾方向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行至**路**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湖南惠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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