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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湖**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食堂晚餐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X048线由湘乡市往棋梓镇街上方向行驶,在途经湘乡市**队**队地段时,被该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冯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dl;民警即将冯某某带至棋梓中心医院抽血送检,同年6月22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26mg/dl。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湘乡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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