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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保定**学校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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