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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6****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竹料大道竹料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冯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1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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