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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号附**号,租住在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水井湾街出发,行驶至南坝福源街时,与路面行人许某某发生口角。许某某报警。经检验,在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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