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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城区**小区**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射洪市太和街道新阳街西段“新疆超级羊肉串王”烧烤店与朋友黄某某吃饭、饮酒。当晚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其朋友行驶至射洪市城区平安街道文化路(二水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冯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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