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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住成都市双流区******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和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吃饭。其间,冯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22时30分左右,冯某某驾驶自己的川A*****号大众迈腾汽车搭载李某某,从餐馆附近出发往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行驶。行驶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与观音湾路交叉口时,被正在开展酒驾整治工作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的民警拦下检查并挡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浓度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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