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小型轿车,沿四平市六孔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洞铁东出口附近时,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被公安人员带至医院静脉采血,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的冯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0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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