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102省道0108公里02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当晚9时22分许,民警依法对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查缉点的皖AE6***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冯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1月18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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