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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其朋友林某某在龙门县**镇**(饭店)吃饭喝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LS****号小型汽车离开**往**镇方向行驶。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途经**镇**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当晚22时31分,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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