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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瑶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5301993********,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某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某县)人,现住金某县**镇**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某县城区八一中学方向沿河东北路驶往一号桥方向,车辆行至城区河东北路广电局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4.1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积极。三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车即被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实质性损害。五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酒精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酒精含量不高,社会危险性不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交由金某县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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