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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室。因寻衅滋事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其朋友董某某、汪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马家湾世嘉酒店饮酒后,因担心其停在人行横道上的车辆违章,欲将其车辆开到附近的停车场。其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贵C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马家湾世嘉酒店往麓湖苑方向行驶,21时22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樱花大道路段处,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7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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