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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道真自治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贵CF****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安场镇安常社区安乐组出发沿尖遵线、八一桥、玉龙南路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龙南路10米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当场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11月23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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