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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4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白色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30公里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冯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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