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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4********,汉族,大学本科,陕西**有限公司材料员,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9日02时57分许,冯某某驾驶陕K****8号绿色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醇浓度为92.7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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