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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雨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号**栋**号,现住湘潭县**宿舍。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云龙中路湘潭县人社局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冯某某当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29.87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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