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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0418,汉族,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村民,现住**经开区**小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11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40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十字时,被交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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