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40分许,冯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十字时,被交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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