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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职业医生,住海南省保亭县**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琼D2****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保亭县文明中路,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带冯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官:王能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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