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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5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T****号小型轿车,途经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南村村道(高铁拆迁小区)处时,与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F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韩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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