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人,现住广元市旺某某**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旺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旺某某**镇**山上一农家乐吃饭时饮酒,后于当晚20时许驾驶川H8****号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旺某某**镇龟博士出发往旺某某**镇**方向行驶,在行至**镇**桥头(环岛)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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