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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0********,汉族,文化程初中,务工,现住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黑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镇中路振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抽血鉴定,冯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执勤报告、案件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冯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冯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能认罪认罚及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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