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区***。2005年2月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9K****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中环东路城东路口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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