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在台山市**街道办事处**村**花园。202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商业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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