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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冯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7日2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市**路**小区门口处倒车时,与停放在此处的张某某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冯某某驾车逃逸。经检验,从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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