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3********,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贵CV****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一中往正安县泊景湾方向行驶,当日00时38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泊景湾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24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和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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