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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大学本科,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东方**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伪造并使用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印章及其他材料,先后投标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教育项目维修改造、管委会大楼消防改造、宫集派出所业务用房及室外附属工程、2019年教育部门校舍维修改造的四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并中标后三个项目。其中管委会大楼消防改造工程的监理尚未完工在收尾阶段、2019年教育部门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监理已于2019年9月份完工未付监理费,宫集派出所业务用房及室外附属工程的监理因案发未履行。

2019年12月19日,盛世公司发现印章可能被伪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冯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交代了伪造印章的事实。同月24日,盛世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冯某某伪造其公司印章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枚印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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