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渝DX****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忠县白石镇白石场往两河场方向行驶。1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忠县Y646白石镇打泉村村道(小地名:大水井)一右转弯路段时,因对路况疏于观察,致车辆右后轮轮眉与道路上的行人万某甲发生挂碰,造成万某甲倒地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颅脑外伤及其并发症为万某甲主要死因,自身疾病及高龄因素考虑为辅助死因。2020年1月2日,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万某甲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诊断证明书、民事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万某某、傅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