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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证已注销)驾驶鄂S*****号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女儿冯某甲由**镇至**镇送其上学,因车辆后轮气门芯崩脱,后轮快速泄气,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倒地,造成冯某某、冯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伤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冯某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2mg/100ml。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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