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丹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丹东线1669KM+ 3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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