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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驾驶苏B6****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雷某某沿108国道由德阳市黄许镇方向往德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北蒙古湾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冯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经鉴定,罗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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