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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鄱阳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鄱阳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1时30分许,冯某某驾驶赣G****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途经**乡**路段,遇右前方行人陈某某横过马路,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之后,冯某某拨打报警及医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2日,冯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双方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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