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2016年6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且饮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由虾子镇街上往红旗村顺昌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虾子镇红旗村顺昌组老鸦井路段时,该车向道路左侧驶离路面,坠下车行进方向道路左侧坎下水池中,造成贵C8****号小型驾驶人冯某某、乘车人周某某、贺某某受伤及该车乘车人叶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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