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汝秀,海南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日报收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东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谋取私利,海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某(已起诉)安排管工张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将**河疏浚工程二期清理出来的约6500立方米河砂以7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后将这6500立方米砂囤放、过滤并组织车辆以52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东方市**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冯某某等人没有非法采矿的共谋,其在施工过程中收购河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亦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孟 江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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