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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曾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巷**号大院**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19时25分左右,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害人林某某(案发时14周岁),在途经茂名市茂南区**店楼下的肯德基门前通道时,因行驶通过问题,与喝酒后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产生口角。随后冯某某、曾某某、王某某一起推撞、拉扯黄某某、林某某,冯某某还用充电宝打黄某某额头部位,导致二人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林某某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冯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人均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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