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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了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7年8月份左右,在QQ上认识一个网名叫“挽某”(真实身份暂未查明)的男子,“挽某”称可以带他赚钱。冯某某将该赚钱门道告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18年3月7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QQ在网上联系“墙某”购买一部**手机,在高某某支付了购机款后,对方又骗先其要交安装费然后再退安装费。在退安装费时卖货方将冯某某提供的在**网购物产生的5000元付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害人高某某扫码,致使被害人高某某使用**宝**呗扫码支付了该5000元,从而实施诈骗成功。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得到5000元后以3400元的价格跟“挽某”结算。冯某某再以3700元的价格跟徐某某结算,从中赚取差价。而后冯某某帮徐某某又将该5000元**网电子礼品卡在**网上购买实物,并且交由徐某某拿去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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