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酗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时,被在此执法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77.00mg/100ml,遂后立即将冯某带至天水**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4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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