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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5********,汉族,中专,甘肃省天水星火机床厂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酗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时,被在此执法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77.00mg/100ml,遂后立即将冯某带至天水**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4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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