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2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巷**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南马老人亭因琐事发生争吵,吴某某动手殴打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头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用手推吴某某胸部,致吴某某撞到门上并摔倒在地上,造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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