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咸某某。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死者农某乙犯有强奸前科,在村中经常惹事生非,性骚扰妇女,平时在村中称王称霸,经常打骂其父母,激起村民的极大民愤。2019年11月,农某乙再次打伤其父亲,其弟弟农某甲为此专程从广东返回家中将其父亲送至横县人民医院医治。其父亲出院不到半个月时间,于2019年12月1日去世,在办理农某乙父亲后事过程中,农某甲为防止农某乙惹事生非将农某乙锁在农某乙自己的房间里,但是在办理完后事后,农某乙逃跑了。2019年12月4日20时农某乙手持一把铁铲至农某甲家门前威胁要杀了农某甲全家,被农某甲赶走。后农某甲在村中兄弟微信群上喊话讲农某乙已经回来,现跑往老宅方向,要求兄弟们出来抓住农某乙。村民梁某某、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等人最先在农某乙老宅内发现农某乙,后将农某乙捆绑双手并扛出到农某己老宅前面的空地上。后更多的村民赶到现场,并对农某乙进行殴打。其中有份参与殴打农某乙的有农某庚、农某A、梁某某、农某戊、农某B、农某C、农某辛、农某壬、农某癸、农某D、农某E、农某F等人。其中农某庚、农某A用钢筋打农某乙的手脚;农某癸用木棍打农某乙的手脚,并用手掌掴打农某乙面部,用脚踢打农某乙身体;其他参与人员有的用木棍殴打;有的用脚踢打农某乙身体。在殴打过程中农某丙讲到不能报警,要求将农某乙活埋。在取得现场村民同意后,由农某庚开其后驱动农机车到现场,并由农某戊、农某庚、农某癸、农某A等人将农某乙捆绑并扛上农某庚的后驱动车拉到**村的埋葬地。在运输过程到了**村的“**”硬化路段附近时,因害怕活埋会被公安机关查到,故停车商量如何处理农某乙一事。后经村民提议要求农某乙的弟弟农某甲出到现场,后由农某甲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横县人民医院医生赶到现场经对农某乙进行检查时,发现农某乙已经死亡。经鉴定,死者农某乙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与他人争吵扭打所致情绪激动、损伤等均可成为诱因。
经本院审查,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农某甲参与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农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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